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工会会员,更好地为工会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工会会员的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为全市工会会员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保障期从2012年1月1日起始。
第三条 保障对象为杭州市总工会管理的在职工会会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办法的制订、修改和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金的审批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金的申请、核准等工作。
第五条 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卡由市总工会统一制作,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登记、发放到所属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负责发放到每位在职工会会员。对新发展的工会会员,由各基层工会负责及时申领、发放。
第六条 保障资金由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按各50%的比例承担,工会会员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保障资金由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
第八条 保障范围: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伤残、身亡保障;
(二)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家财损失保障。
第九条 保障待遇: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给付如下慰问保障金:
1、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3000元(含)至10000元的,给付1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2、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给付2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3、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20000元(含)以上的,给付3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情况,给付如下伤残保障金:
1、伤残等级在一、二级的,给付10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2、伤残等级在三、四级的,给付8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3、伤残等级在五、六级的,给付5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4、伤残等级在七、八级的,给付3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5、伤残等级在九、十级的,给付1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慰问保障金与伤残保障金不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亡的,给付20000元的身亡保障金。
(四)因意外造成家财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30%给付家财损失保障金,最高给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章 保障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障金申请与给付程序:
(一)工会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后,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在基层工会报告;
(二)基层工会对发生的意外伤害情况要及时调查确认,对发生家财损失的要及时实地查勘定损,出具《家财损失事故证明书》和《家财损失清单》,帮助工会会员或直系亲属填写《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审批表》,负责向上级工会申报;
(三)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对上报申请保障金材料审查、核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保障金给付意见,报办公室审批后,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及时将保障金发放至申请人;
(四)由市总工会承担出资的保障金部分,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先行垫付,办公室在每季度末按申请保障金实际发生额拨付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第十一条 申请慰问、伤残、身亡保障金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审批表》;
(二)意外伤害事故本人的身份证和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和其它证明材料以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结算单,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在外地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身亡的,由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在杭所在单位工会的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财损失保障金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审批表》;
(二)家财损失本人的身份证和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消防部门、居住地所在社区(村)以上单位或工会组织出具的《家财损失事故证明书》和《家财损失清单》;
(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发生如下情形,不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一)因工伤或享受工伤待遇、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伤亡,但能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或相应责任人赔付的;
(二)因疾病、自杀或自残造成伤亡的;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家财损失的;
(四)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暴力等故意行为造成意外伤害的。
第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保障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保障金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保障金,并追究其所在基层工会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条款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财损失”是指:工会会员目前在杭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租住房的,由承租人申请领取保障金。每户家庭限领一份保障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