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佳丽
内容摘要:在《法律基础》教学中通过“马加爵”案件串讲民、刑两大公私法以及法理学部分知识,其中涉及“刑事悬赏制度”。刑事悬赏作为刑事政查中行支有效的破案措施,在国内外的政查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通过对“刑事悬赏制度”的概念、应用、法律性质以及司法功能的分析,初步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提出完善发展建议。
关键词:刑事悬赏 法律性质 司法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复杂化,职能化,各国政府和警方纷纷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千方百计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头目,其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刑事悬赏”。2004年云南“2。23”特大杀人案发后,公安部发出A级统计令,悬赏20万在全国范围公开通缉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在半个月内,据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先后接到价值的举报线索1500多条。马加爵落网,刑事悬赏可谓功不可没。
一, 刑事悬赏的概念及应用
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辞海》)。刑事悬赏主要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为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刑事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中侦察方式。
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犯罪线索,尤其是重金悬赏缉捕重犯要犯,在世界各国均起被广泛运用。美国是最重视刑事悬赏的国家,,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联合社有“奖励基金”,联邦调查局经常将各类嫌疑人的头像印成海报发至全球各个角落,同时以多种文字说明如何与该局联络及线索提供者将获得的奖金数目。我过的刑事悬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轰动全国的“而王”持枪杀人案。此次悬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此刑事悬赏开始运用到我过的刑事执法活动中。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大规模地运用刑事悬赏,包括“马加爵”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分析
刑事悬赏属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
从公安机关公告刑事悬赏所具有一定的求助性质看,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行为。公安机关发出的刑事悬赏部分应属于《民法》(《合同法》)中的“要约”,该要约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了正式书面声明,任何行为人只要完成“要约”规定的行为,就对其给付的奖励金。只要举报人依“要约”完成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就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要约”和“承诺”达成了合意,刑事悬赏合同就依法成立。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从法理上看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的性质相同,属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和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将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并非是完全居高临下的执法者。这也要求公安机关在使用刑事悬赏时,要首先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
三、刑事悬赏制度的司法功能分析
(一)刑事悬赏制度增强公权能力
打击、惩罚犯罪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在资源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打击犯罪就会受到资源的制度。而我国公安机关所能支配的资源相当有限,这就限制了我国公安机关所能支配的资源相当有有限,这就限制了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惩罚犯罪能力。而刑事悬赏制度创设了一种新的,低价位的信息获取渠道,这种渠道的有效获得取得的信息,还能获得其他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从而增强公安机关的信息,打击能力。
(二)刑事悬赏制度促进使犯罪减少犯罪行为
任何犯罪者在预谋犯罪时必然会经过严格的利益核算,犯罪行为的预期成本越大,最利益就越小,其做出违法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也相对越小。刑事悬赏制度会增加犯罪者的成本。因为犯罪人要确保本人的行踪信息不被泄露,就必然会增加预防支出。其次,刑事悬赏制度还会对犯罪者和潜在犯罪中起到“恐吓”作用。因为其会为担心群众甚至同伙举报而时时处于恐惧之中,从而增加犯罪成本。
四、完善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思考
(一)刑事悬赏使用的范围
处于对财力有限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的考虑,我认为,对一些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及其他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罪清洁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或严重影响我过国际形象的重大涉外犯罪,在犯罪线索较少,短期侦破有困难的案件可以采用刑事悬赏。
(二)刑事悬赏赏金的来源
我国公安机关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刑事悬赏赏金来源,如设立一个刑事悬赏基金会。由政府拨一部分款,公安机关出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以公共资金为主,民间资源为辅。
(三)举报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刑事悬赏缉拿的多是犯下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其中不少人手下爪牙较多,他们对提供线索者可能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因此,公安机关要注意保护领取悬赏赏金的举报者。如对于姓名、身份、住址等进行保密,为其提供紧急求救电话,甚至短期给于24小时特殊保护等。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真正发挥刑事悬赏在侦破恶性案件中的作用。